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柔性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推进我院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及“固定+流动”引进人才规划,探索建立充满活力的人才流动机制,发挥资源优势,吸引凝聚优秀学者、专家、杰出人才和高端智慧为我院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国际合作和运行管理提供支撑服务,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在不改变院外人才的人事劳动关系、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将其聘为特聘研究员、高级顾问、候鸟型专家和项目合作专家等方式,为我院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 柔性引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总体思路和“按需引进、目标导向、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柔性引才纳入院科技创新流动岗位管理,主要聘任对热带农业科技事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高级专家,有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和我院重要创新领域、重点学科领域、创新团队、发展战略、规划布局及现代科研院所建设急需人才。柔性引才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院层面侧重延揽高端智慧和高级专家,院属单位(所级)层面侧重引用重要职责领域、科研攻关领域和学科发展领域所需人才。
第二章 引才领域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根据院发展规划需要,我院柔性引才的重点领域方向主要包括:
(一)热带农业重要创新领域:以现代热带农业产业需求为主线,突出热带经济作物、南繁种业、热区粮食作物、热带冬季瓜菜、热带海洋生物、热带饲料作物与畜牧等热带农业重要创新领域的产业需求,提升热带农业产业支撑水平和科技影响力、贡献率。
(二)热带农业重点学科:作物学、农业生物工程、园艺学、农业资源学、植物保护、应用生态学、林学、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畜牧与兽医学、草学、水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农业经济学、工程管理、休闲与都市农业等,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热带农业基础性长期性战略性科研突破提供源动力。
(三)院战略规划布局与创新团队建设:热带农业发展战略研究与重大工作布局、科技管理创新与现代科研院所建设、热带农业科技国际合作与交流、热带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热带农业科技推广传播、创新团队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等。充实和拓展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团队,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加快成果转移转化和“走出去”步伐。
第六条 柔性引才聘任原则:
(一)需求牵引、发挥作用;
(二)明确任务、绩效导向;
(三)加强管理、深化合作。
第七条 柔性引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扎实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具备来院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
(三)有健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
(四)仍在岗工作的,能与其人事劳动工资关系所在工作单位就来院开展柔性智力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形。
第八条 我院开展柔性引才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项目、技术、智力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
(二)为柔性引进的人才提供相应的绩效报酬和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章 聘任方式与类别
第九条 我院柔性引才的主要聘任方式
(一)特聘研究员:通过聘请院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担任团队带头人或学科负责人等方式,每年在院所工作累计不少于3个月,吸引其围绕院重要创新领域和重点学科建设,提供项目合作、课题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智力支撑。与其签订合作协议,一个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高级顾问:通过聘请院外具有宏观战略思维和相关领域专业专长的人才担任顾问的方式,吸引其为院改革建设发展重点领域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与其签订合作协议,一个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候鸟型专家:通过聘请旅居海南、广东休养度假的“候鸟型人才”来院开展服务的方式,吸引其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指导、专业传授和专题策划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与其签订合作协议,一个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项目合作专家:通过项目聘用或申报我院项目等方式,聘请院外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特长的人才来院开展项目合作,主持或参与相关项目、课题研究任务,解决有关技术难题或承担专项工作任务。与其签订合作协议,聘期不超过项目执行期限。
(五)其他适宜类型。
第十条 我院柔性引进人才引进主要分为以下5类:
(一)A类柔性引进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中国科学院院士;
2. 中国工程院院士;
3. 沃尔夫奖获得者;
4. 科技发达国家的国家科学院院士。
(二)B类柔性引进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中组部“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入选者;
中组部“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入选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何梁何利奖获得者;
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
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及入选团队负责人;
人社部“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
现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工程中心主任;
近五年国家三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前1名;
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并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列通讯作者)在《自然》(Nature)主刊、《科学》(Science)主刊、《细胞》(Cell)主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正在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首席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主持人;
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三)C类柔性引进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中组部“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
中组部“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
中央直接掌握联系专家;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
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全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
正在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的主持人;
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现任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产业体系首席科学家;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入选者;
省级人才计划或工程高层次(第一层次)人才入选者;
近五年国家三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6名或二等奖前3名;
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或相当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技术职务或掌握关键技术人员。
其他与上述人才层次相当的柔性引进人才。
(四)D类柔性引进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和国家工程中心副主任;
现任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产业体系岗位科学家或综合试验站站长;
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
中国农业科学院杰出人才;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近五年国家三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8名或二等奖前5名;近五年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1名;
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并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列通讯作者)在《自然》(Nature)子刊、《科学》(Science)子刊发表论文,或在中科院JCR分区系统1区期刊上发表论文10篇以上;
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985”高校主要从事科技管理、社会科学研究等方向,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聘任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专家、学者;
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其他与上述人才层次相当的柔性引进人才。
(五)E类柔性引进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正在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课题、国家重点研发专项课题的负责人;正在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项目的主持人;正在承担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的主持人;正在承担省部级重大项目的主持人;正在主持的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总经费达到150万元以上人员;
省级“突贡”专家;省委省政府直接联系专家;省级优秀科技工作者;
省级人才计划或工程高层次(第二层次)人才入选者;
近五年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前1名;近五年国家一级学会科技奖励一等奖第1名;
现聘任在国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不含院内)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上人员或在职在岗的省级以上学科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正在国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技术职务或掌握关键技术人员;
以第1完成人或独立完成人获得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4项以上,或已授权国际专利1项以上;
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并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列通讯作者)在中科院JCR分区系统2区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10篇以上;
国际或国家级期刊编委、党媒知名记者、一级律师;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获得者;
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入选者;
农业部杰出青年农业科学家;
其他与上述人才层次相当的柔性引进人才。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柔性引才聘任程序:
(一)人选建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聘任条件,院级柔性引才由院机关用人部门提出建议人选,所级柔性引才由课题组或研究室提出建议人选。
(二)人选推荐:院级建议人选及聘用协议由院机关用人部门拟订推荐意见并报院人事处。院属单位建议人选及聘用协议由用人主体(课题组或研究室等)拟订推荐意见并报所人事管理部门。
(三)资格审核:院级聘任人选资格审核工作由院人事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其中拟聘国(境)外专家需国际合作处参与审核。院属单位聘任人选的资格审核由院属单位自行组织。
(四)人选评议:院级、所级柔性引进人才及聘用协议分别由院、所学术委员会组织评议。
(五)人选审批:按照决策管理权限,院级柔性引进人才情况报院常务会研究审批,院属单位柔性引进人员由所(中心、站)务会审批,并报院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任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类人选的基本职责:
A类和B类:参与制定院所发展战略、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等战略性、前瞻性的规划或研究布局;组织带领多学科领域的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为我院争取国家、地方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指导或协助我院申报重大科技成果奖励;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扩大我院相关领域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
C类和D类:带领院所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技术攻关;推动热带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推荐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学术进步和学科发展;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扩大我院相关领域在国内的影响。
E类:提供所属领域、行业相关技术支持,带领或参与院所有关科研团队开展项目课题攻关;协助院所申报地方或行业有关项目并指导实施;推动热带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养和指导研究生。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在开展柔性引才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柔性引进人才或其人事劳动工资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充分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柔性引才的方式、工作时限、可量化的工作目标、相关要求;
(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的劳务报酬、福利待遇;
(四)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的医疗、意外伤害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补充保险;
(五)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创造产生的专利成果的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
(六)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在我院开展智力服务期间,我院用人单位应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并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并于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送院人事处。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对柔性引进人才开展聘期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柔性引进人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的主要依据。考核评估主要程序:
(一)单位考核:对照协议规定的目标任务,用人单位组织学术委员会对聘期满的柔性引进人才进行考核。根据完成工作目标情况100%、80%、不足80%,设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考核等次。考核为不合格等次人员不得续聘,考核为优秀等次人员可向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相关材料报送院学术委员办公室。
(二)院评估:院学术委员会对相关用人单位推荐为优秀等次人员开展复审评估,从中遴选不超过30%人员推荐为院优秀柔性引进人才,并在推荐为院优秀柔性引进人才中根据实际贡献进一步遴选具有突出贡献的院柔性引进人才,形成评估报告和推荐意见报送院人事处。
(三)推优报批:院人事处将推荐为具有突出贡献的院柔性引进人才、院优秀柔性引进人才提请院常务会审批。
(四)公示:将具有突出贡献的院柔性引进人才、院优秀柔性引进人才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章 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我院工作生活期间,业务报酬根据其实际贡献,由用人单位按院所有关规定发放相关待遇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等形式,参照以下标准发放:
A类:每年20~30万元;
B类:每年15~25万元;
C类:每年10~20万元;
D类:每年6~15万元;
E类:每年3~10万元。
其他适宜类型:各单位可根据单位实力情况和柔性引进人才的实际贡献发放。
第十七条 聘期内,用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对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柔性引进人才,经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可提供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和办公场所。
第十八条 聘期内,柔性引进人才可入驻院创新人才基地; 院优秀柔性引进人才可在我院政策性住房富余房源中,按院内同等人员条件申购1套住房或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具有突出贡献的柔性引进人才参照院内同等人员标准奖励1套政策性住房或一次性奖励40万元。
第十九条 聘期内,柔性引进人才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等方面,可享受我院同类人员待遇;B类人员可纳入“热带农业十百千人才工程”十人计划,C类和D类人员可纳入“热带农业十百千人才工程”百人计划;院优秀柔性引进人才可作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的柔性引进人才,院所积极为其申报海南省相关人才政策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柔性引进人才应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开展合作。柔性引才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柔性引进人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聘任协议:
(一)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损害院所利益和声誉的;
(三)未能履行相应的职责任务目标的;
(四)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原《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特聘专家(研究员)管理办法》(热科院人〔2015〕30号)同时废止。